“被告人,你是否清楚禁猎期的相关规定?是否清楚捕猎夹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?”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8月9日,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案,以“巡回法庭”形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。当地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参与旁听,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、法官现场以案释法,起到较好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。
检察机关指控,2020年至2022年的每年6月至7月禁猎期间,被告人王某以徒手方式,先后在野外猎捕尖吻蝮17条;2022年7月至12月间,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猎夹先后猎捕华南兔5只、小麂3只、豪猪1头。案发后,经鉴定,本案中的涉案动物尖吻蝮(又称七步蛇、蕲蛇等)、华南兔、小麂和豪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“三有”动物,26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5000元。其中,3只华南兔活体被依法扣押后野外放生。同时,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诉请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。
“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。非法猎捕野生动物,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,伤害到整个生态链……”
“我们在此呼吁,大家一起来保护野生动物,维护自然生态平衡,共护生物多样性。”
庭审现场,承办检察官指出非法狩猎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。
法院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,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,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760元。
庭审结束后,检察官们向在场群众发放普法宣传材料,耐心解答他们心中的疑惑,倡议大家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中来,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,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。
“这些野兔、野猪太常见了,没想到猎捕它们后果这么严重!以前觉得违法犯罪离自己很远,庭审也只在电视上看过,这次身临其境感受家门口的庭审过程,既感震撼,又受教育”。旁听庭审的村民说。
检察官说法:
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: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》第九十七条规定: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,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,……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检察官提醒: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,猎捕野生动物涉嫌违法犯罪,我们要以此为戒,在不猎捕野生动物的同时,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,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,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态家园。
来 源:祁门检察
编 辑:程 蕾